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26日 15:47 3421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2、限制勘查区
  限制勘查矿种所在的矿区、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实验区均为限制勘查区。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实验区共有32片,总面积13.50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8.82%。
  在限制勘查区,矿产勘查要符合政府的勘查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在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勘查,以免产生勘查秩序混乱、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严格控制探矿权设置数量。对现有探矿权达不到勘查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及建议,到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依法处理。
  3、禁止勘查区
  禁止勘查矿种所在的矿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机场、铁路、重要公路、水库等重大工程设施以及城镇、河流的两侧一定范围内,重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重要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等地区均为禁止勘查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共有40片,总面积8.3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1.60%。
  在禁止勘查区,除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政府投资的矿产勘查工作外,停止新的探矿权审批。已经办理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到期不再延续,逐步有序退出。
  4、允许勘查区
  除重点勘查区和限制、禁止勘查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为允许勘查区。
  在允许勘查区,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门槛,鼓励、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金,对市场前景好的矿种和资源潜力较好的地区,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
  5、勘查规划区块
  按照科学布局、整体勘查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资源潜力等因素及其动态变化影响的基础上,划分出一定范围的空间单元,作为勘查规划区块,有效地指导矿业权的合理设置,提高矿产勘查宏观调控和管理水平。
  在31个重点勘查区内,共划定勘查规划区块385处。其中煤矿50处,铁34处,铜10处,铅锌10处,铜铅锌132处,钨6处,锡5处,锑1处,钼4处,铂铜镍钴2处,金108处,银4处,钾盐13处,锂矿1处,铌1处,石灰岩1处,玉石3处。
  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探矿权或一个勘查主体,立足于整装勘查和整体评价。根据划分的勘查规划区块,科学设置探矿权,合理安排探矿权投放时序,达到有序勘查的目的。严格控制对勘查规划区块人为分割、设置多个不同主体的探矿权。对于已经设置探矿权、但布局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要按照勘查规划区块进行整合和调整。
  逐步建立和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在工作程度低、勘查信息不详和暂没有划分勘查规划区块的地段,要根据勘查进程,对新发现具有找矿前景、需要设置探矿权的地段,通过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和规划预审程序,对具备规划准入条件的,合理设置探矿权。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对部分勘查规划区块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定期调整。
  在划分新的勘查规划区块时,一要保持勘查信息的完整性和区域连续性,有利于矿产地的整体勘查和整装开采,二要综合考虑地质背景、勘查程度、矿床类型、空间分布、开采条件等因素,三要符合矿产勘查布局和资源整合要求,四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
  6、探矿权设置与投放
  2008~2010年期间,规划新设置探矿权数量300个,其中在31个重点勘查区新设置探矿权160个左右。2011~2015年期间,规划新设置探矿权数量500个,其中在31个重点勘查区新设置探矿权300个左右。
  三、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有序规范发展
  (一)统筹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努力筹措省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实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程。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全省公益性地质工作,协调、处理好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建立、完善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作到宏观布局科学合理,使中央、省财政专项等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相互配合、衔接,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提高公益性地质工作程度和水平。及时汇交和公开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提高地质资料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资料。
  专栏10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重点工程
  1、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程:在9片重点调查评价区,系统部署1:5万矿产地质调查、1:5万磁法测量、1:5万水系沉积物测量、1:5万遥感地质调查“四统一”的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研究程度,摸清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为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依据。开展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环境承载力调查评价。规划期间,共部署1:5万矿产资源远景调查400个图幅,约16万平方公里。 2、重要金属矿产勘查工程:在北祁连、柴北缘、东昆仑、鄂拉山、西秦岭、阿尼玛卿山、三江北段等重要成矿带中的26片金属矿产重点勘查区,开展以铁、铜、铅、锌、钴、金等矿种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发现和评价一批大中型矿产地和勘查基地,为矿产资源开发提供依据。 3、煤矿勘查工程:在木里-热水、滩间山-鱼卡、绿草沟-大煤沟3片煤矿重点勘查区,开展煤炭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提交一批大中型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和煤炭勘查基地。 4、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程:开展柴达木盆地、共和盆地、西宁盆地以及青东、青南等缺水地区的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开展重要城镇、重点开采区的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发现和提交一批地下水水源地,为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提供依据。 5、柴达木盆地新一轮钾盐勘查评价工程:在柴达木盆地油泉子深层卤水型钾盐(硼锂碘)矿勘查区、西台-察尔汗2片以盐湖矿产为主的重点勘查区,开展新一轮钾盐勘查评价。大致查明深层富钾卤水的分布及远景规模,提交普查基地3~5处;采用新的勘查理念和采选指标,对察尔汗、一里坪等重要矿区进行补充勘查评价,增加资源储量;对大浪滩、昆特依等矿区以及察汗斯拉图等小型盐湖凹地进行补充勘探,提高工作程度,为开发提供依据。 6、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及综合研究工程:实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及综合研究,为矿产勘查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找矿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找矿效率。工作内容包括重要成矿远景区成矿地质背景及成矿预测研究、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核查、地质勘查技术方法应用研究、更新基础图件和基础数据库建设等五方面的工作。
  协调、处理好中央、地方、社会地质勘查资金的关系。中央和省级地勘资金主要投向风险大、社会资金不愿进入的矿种和地区,开展矿产资源前期勘查,降低勘查风险,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对于可以由社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投资。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按照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权益,承担勘查风险。
  (二)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营造有利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环境,吸引综合实力强、技术条件优越的大中型企业集团参与我省矿产勘查。探矿权的出让,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和灭失矿权的矿产地,以及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入的勘查成果,通过市场方式进行综合比选,将探矿权配置给有一定实力的大企业,实现探矿权的有效运转和优化配置。健全矿产勘查市场,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推进行业自律,健全矿业权评估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制,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三)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准入制度
  探矿权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勘查矿种、区域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地质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客观,不得弄虚作假;申请勘查的范围内不存在矿业权争议或纠纷;探矿权人必须具有或聘请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必须具备与勘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保证,能够保证履行最低勘查投入;在勘查中能够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能够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能够消除不安全隐患。
  建立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合理退出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依法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准入要求,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地质勘查资质和勘查工作方案。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强化监督管理,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汇交资料、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对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采代探和擅自部署开拓工程,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实行强制退出并不予批准新的探矿权。严厉打击无证探矿、越界探矿、非法转让探矿权、炒作矿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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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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