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3年12月26日 16:17 3164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节  大力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
  认真实施好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造地增粮富民工程”。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以不影响行洪泄洪和航运、不造成水土流失、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宜耕未利用地开发和土地复垦、农田整理为手段,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以实现耕地面积、粮食总产量、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农民收入、林木覆盖率、发展后劲“六个增加”的战略目标。
  一、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造地增粮富民工程
  通过开展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查明项目区的土壤、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等农业环境因素;编制“造地增粮富民工程”专项规划,明确工程的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市、县项目布局并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定“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年度计划,开展项目规划设计、投资预算,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依法统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原则,进行田块归并、土地平整、增厚土层、渠系配套、道路优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开发项目区内宜耕未利用地,复垦废弃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五法”并上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生态造地。
  到2020年通过“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开发宜耕未利用地20000公顷,可新增耕地15000公顷,计划投资23.1亿元;进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进行耕地整理233333公顷,可新增耕地12000公顷,计划投资59.5亿元。可增加粮食产量100亿斤,农民人均增收10-15%。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
  按照先造地、后用地的思路和要求,建立造地与用地相挂钩制度,实行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用地置换,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对工程实施好的市、县,省里将在下达年度用地指标、安排造地项目和经费方面予以倾斜;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将视情况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并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三、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资新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多层面、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依法统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足用好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激活社会资金,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村民以工抵资政策和农村义务工形式,组织农民利用农闲季节参与项目建设。
  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制定出台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与管理等办法,健全项目公告、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制度,加强和规范工程实施管理。
  第五章  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一、加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
  规划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主要依靠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来实现,通过新增量控制和存量建设用地挖潜,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并达到总量控制目标。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67500公顷以内,各设区市应按照《规划》下达的指标,控制本辖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划定城乡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通过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建设相挂钩的政策,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适当提高城镇工矿用地在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
  二、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严格按照供给引导需求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科学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并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调控。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和重大支撑产业用地、民生工程用地,鼓励高新产业、资金密集型产业用地,限制污染严重和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落后产业用地。规划期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预期控制在185333公顷以内,年均增量控制在12356公顷以内。
  三、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好现已查明的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土地,加强对城镇低效用地和零星分散土地的征收、使用与开发。提高低效用地效益,通过信息引导、供地优先等手段,鼓励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巩固开发(园)区治理整顿成效,提高用地效率;完善准入条件,规范开发区(园)的用地管理;加强用地评估与跟踪监管,提高开发区(园)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到2010年存量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5740公顷,到2020年整理复垦为农用地24044公顷。
  四、因地制宜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规划,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自然条件,科学编制荒坡丘陵地、荒草地、裸土地及废弃地等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建设项目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拓展城镇建设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适度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二节  集约利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一、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和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和时序,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大力推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开发区禁止圈占土地建低密度“花园式”工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用地指标审核开发区用地。从严从紧控制独立选址项目的数量和用地规模,除矿山、军事等用地外,新增城镇工矿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人口聚集趋势,兼顾各地区资源禀赋,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避免一些地区过度开发建设。鼓励及时复垦采矿废弃地。若新增采矿用地是采取置换方式,通过对废弃工矿的复垦而加以实现。规划期内,全省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75000公顷以内。
  二、优化城镇用地内部结构布局
  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加快城中村改造,促进城镇和谐发展。严格限定开发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提升开发区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实保障民生用地。
  三、调控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
  将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作为一个重要的约束性指标,以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为标准控制规划期末的全省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全省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5平方米,并对各设区市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提出控制标准。
  四、城镇工矿用地的区域协调
  按照集约利用城镇工矿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保障重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优化城镇工矿用地的结构与布局。城镇工矿用地上,支持“做大做强南昌市,加快发展共青城”、支持九江沿江开发、新余光伏产业和鹰潭铜产业等的发展,重点培育环鄱阳湖城市群、京九沿线和沪昆沿线城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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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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