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4年01月03日 16:10 4462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七、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一)规划条件。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资源储量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符合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和区域布局方向、开采规划分区及开采规划区块要求;符合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符合规划确定的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二)资质条件。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
  (三)技术条件。具有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具备国家规定的矿山开采设计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
  (四)环保条件。具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等。
  (五)安全条件。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完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六)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大型矿山,大于30年;中型矿山,大于15年;小型矿山,大于5年。
  对小矿山的管理和新建小矿山准入条件,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订小矿管理办法。
  八、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依据规划,全面开展以煤、铁、铜、钨、稀土、金、萤石、岩盐等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达到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求。
  (一)全面遏制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二)全面清理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
  (三)改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
  (四)建立以市、县为基础的矿产资源监管责任体系,改善投资环境,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实现规划目标奠定基础。
  1.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强化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履行资料汇交义务、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按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2.全面落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力量,完善手段,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根据辖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动态巡查责任范围,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责任制,完善对动态巡查的考核。加强年度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3.充分发挥执法监察机构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4.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内外合作
  引进来,走出去,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资源和市场,建立安全稳定高效的矿产资源供给保障体系。
  一、加强国内区域合作,充分利用省外资金和资源
  积极引进省外资金和技术勘查开发我省矿产资源。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优势企业及沪、浙、闽、苏、粤、鲁等发达省、市的资金和技术进入我省勘查开发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宝玉石等短缺矿产及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
  积极策应参与西部大开发。发挥我省地质勘查技术力量优势和部分矿种开发产业优势,积极参与东天山-北祁连、内蒙古、秦岭中西段、西南“三江”中南段、攀西-黔中、红水河-右江和西藏“一江两河”等西部资源集中区的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稀土金属、贵金属、非金属、铀、煤等矿产和地下水的勘查开发。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合作,利用国外资源
  按照地质先行,立足周边,互惠互利的原则。以相关资源国签订双边协议为切入口,以重点企业和优势产业为依托,建立安全、稳定、经济、多元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
  (一)主要目标。
  --加强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互惠互利,实现双赢。到2015年,主要急缺矿产的安全持续供应得到基本保障。
  --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勘查开发项目。
  --初步形成我省国外资源开发的区域布局。在周边近邻,广泛合作;在非洲,以现在已有的矿产地(点)或矿业权区块为基础,加大合作力度;在拉美,部署一些重点和重要矿产资源前期风险勘查。
  (二)主要措施。
  贯彻落实好《国土资源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作的备忘录》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省内企业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为我省“走出去”进行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相关地质矿产信息资料和目标国矿业投资环境的基本信息,并对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过程给予指导和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协助、支持,帮助我省企业申请国家有关专项资金和援外项目,协商支持我省企业在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有关事宜。
  --编制境外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指南,组织对境外若干重点区域实地考察,落实境外勘查开发基地。
  --省地质勘查基金对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给予补助,支持国有地勘单位“走出去”开展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前期调查评价与风险勘查,重点用于在目标国家开展前期地质调查评价以及非排他性的草根勘查,寻找和筛选合适的项目,圈定具有一定商业意义的靶区,减少资源开发企业“走出去”的盲目性。
  --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的多元利益关系,建立政府间、部门间、企业间(包括同类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的统一协调机制。
  --推进矿业体制改革,促进矿业结构调整,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从事矿业跨国经营主体。
  --培养一批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的人才队伍。
  --允许企业在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所获得的利润部分或全部留在境外,专项用于符合国家“走出去”战略中优先项目的勘查开发,并允许税前扣除。
  三、利用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建立矿产品持续供应体系
  从资源全球化、经济国际化战略出发,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保证和满足经济建设需求为目的,发展矿产品国际贸易,提高进出口效益。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省内与国内矿产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矿产品进出口政策,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秩序,逐步改变以“低出养高进”为以“高出养低进”的进出口模式,限制钨、稀土、萤石等原矿和初级矿产品出口,鼓励精、深加工产品出口。鼓励进口精矿和初级矿产品,鼓励省内企业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发展深加工产品,减少成品进口。对省内紧缺的大宗矿产资源逐步实现省外国外供给来源多元化,建立我省长期、稳定、经济、安全的供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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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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