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4年01月03日 16:10 4464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七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采前预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长效机制。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和分区分类治理,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矿业权灭失矿山和闭坑矿山的不同情况,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环境和土地的破坏,有计划地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工程,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矿山环境保护
  (一)总体要求。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
  完善矿山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实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增强全社会矿山环境保护意识。
  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初步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大多数得以解决,重点地区的矿山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全省矿山环境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二)新建、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要求。
  --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矿山生产区须与生活区分离;
  --矿山废弃物排放、选矿水重复利用率、土地复垦率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制定矿山环境问题监测方案,对矿山环境问题实行动态监测;
  --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三)生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
  --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废渣、废水循环利用;
  --严格执行矿山土地复垦规定;
  --建立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系统;
  --矿山企业提交闭坑报告,矿山环境治理必须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否则不予审批;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按照循环经济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的基本要求,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开发目标。
  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法律体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有计划地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依靠科技进步,努力实现矿山废弃物的达标排放和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有效遏止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矿山地质灾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使矿区及周围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规划指标。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规划指标的方针是:立足预防,着眼于治,在预防中治理,在治理中预防;规划指标的重点是: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矿山土地复垦率、矿山“三废”排放达标率等。根据我省矿山环境现状和变化趋势,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提高规划指标的可操作性,经研究论证确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控制指标体系共分三大项综合指标、15个分项指标。
  专栏6   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指标规划
  指标类序号单项指标(%)2007年2010年2015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指标(约束性)一、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33.247.855.0
  1土地复垦率14.22530
  2尾砂库治理率85.38890
  3排土场治理率51.66070
  4地质灾害治理率35.45060
  5采空区隐患消除率50.96070
  6水土污染治理率16.84050
  7水土流失治理率13.55560
  矿山三废排放达标指标(约束性)二、矿山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57.7100100
  8废水排放达标率74100100
  9废气排放达标率50100100
  10废渣排放达标率30100100
  11废水循环利用率78.48090
  矿山固体废渣治理与综合利用指标(预期性)三、矿山废渣综合利用率11.21520
  12废石利用率16.52030
  13矸石利用率41.75570
  14尾砂利用率2.9610
  15粉煤灰利用率557580
  (三)矿山不同服务期规划指标控制要求。
  矿山服务早期: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不低于30%,矿山“三废”综合达标率100%;
  矿山服务中期: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不低于60%,矿山“三废”综合达标率100%;
  矿山服务后期: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和矿山“三废”综合达标率均为100%;
  停采矿山按矿山服务后期指标控制。
  (四)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分类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政策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差别化资金筹措政策,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进程,促进新老矿山及资源枯竭型城市(城镇)的生态恢复。
  对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动多渠道资金投入治理恢复,到2015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55%以上。对新建和生产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明确矿业权人的义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矿山生产过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实现同步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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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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