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4年01月06日 9:39 2399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第五十条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和激励机制
  制定符合辽宁实际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按年度对各市、县(市、区)、工业园区和企业等不同层级的单位进行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同时将评价结果与规划、计划指标分配挂钩。
  第五十一条  加大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力度
  继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范围。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供地政策,加快制定地方配套措施,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经营性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要逐步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变以地招商的传统模式为以厂房招商的模式,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多种形式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第五十二条  发挥科技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作用
  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水平,加快“数字辽宁”的地理空间基础平台建设,实施“金土工程”,以信息化推动土地管理现代化,加强对全省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节约集约用地管地的支撑作用。
  第二节  强化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整体控制
  第五十三条  强化供给硬约束对需求的有效管理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通过加强用地需求的有效管理,主动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实现辽宁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根本转变,降低发展对土地的依赖,以较小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更大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十四条  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在制定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根据上级规划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的扩展态势,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将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三节  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十五条  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利用城镇闲散地、批而未供土地,加快整合老工业基地改造升级过程中产生的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城镇规划区内1.00万公顷(15万亩)和1.24万公顷(19万亩)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得到充分、高效利用。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多种渠道,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土地,逐步降低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效率。
  第五十六条  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依据《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依法围海造地。规划期间,力争改造利用废弃盐田置换形成城镇工矿用地2.00万公顷(30万亩),围海造地10.00万公顷(150万亩),为实施国家开发辽宁沿海经济带战略提供用地保障。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工业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转型改造工业用地给予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新增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第四节  加强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强对项目供地管理。凡列入《禁止供地目录》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凡列入《限制供地目录》的项目,必须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后,方可供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新增保重点、一般靠存量的方针,引导项目优先利用存量闲置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要引导项目用地科学选址,优先占用劣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避免项目乱占或搭车批地浪费土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施工中,要切实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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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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