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江西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年01月07日 8:55 1072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试点企业要提高认识,主动参与
  试点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强化环境意识和“预防为主”的风险意识,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的发生。发生污染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允许保险机构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积极配合做好理赔工作。
  试点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投保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试点企业投保后,应及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投保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相关准备。
  四、保障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试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监管相结合,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和引导措施:(1)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2)将试点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对试点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应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将试点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文件图标 江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涉重金属试点企业名单.doc

文件图标 涉重金属行业投保企业名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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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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