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4年01月07日 9:40 1596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土地保护、整理和复垦、开发
  第二十四条 保护总量
  对全市辖区的耕地都要实行保护,除国家批准的大型交通能源项目用地外,不得任意占用耕地。对其中划定的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重庆市共划定基本农田(含蔬菜基地)204.53万公顷(3068万亩),占1996年末耕地总量的80%。将全市辖区内25度以下的水旱田和一、二台土均划入了基本农田。交对中低产田土方大力实行改造,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域
  城郊区以保护蔬菜地为主,主要分布在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和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璧山县、万州区、涪陵区,计13066公顷(19.6万亩)。
  郊县(县)以保护基本农田的粮、经地为主。产粮大县保护面貌,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总量
  根据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在规划期内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41333公顷(62万亩),其中开发17333公顷(26万亩),复垦废弃地、整理增加耕地24000公顷(26万亩)。
  第二十七条 土地开发复垦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
  根据全市“四荒”和灾毁废弃地分布特点,重点搞好万州移民开发区、黔江开发区的荒山、荒地开发和江河流域灾毁治理、废弃地的复垦。建立一个市级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重点开发复垦项目有:“三峡工程”涪陵库区中低山区域宜农荒山开发项目、开县裕河河堤保耕工程项目、巫溪县红池坝土地开发项目、彭水县大顶山荒地开发项目、彭水县葡萄村荒山开发项目、秀山县平江河流域开发治理项目、秀山县梅江河流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北碚区澄江镇运河北山荒山开发项目、城口黄安坝草场开发项目等。这些项目开发复垦后,面积达31239公顷(468596亩)。 第二十八条 开发复垦整理土地的利用方向
  开发复垦整理土地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建则建,以园地、林地利用为主。
  第七章 土地规划指标分解
  第二十九条 指标分解依据
  指标调整分解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占用耕土指标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1999]80号),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规]字第136号《关于下发1996—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1998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关于调整重庆市规划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的函。
  (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迁建用地规划》;
  (五)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指标分解分案
  (一)指标分解的指导思想
  遵循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体现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严格控制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指标分解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指标分解主要按以下原则进行;
  1、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淹没耕地面积纳入国家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60万亩)中进行统筹安排;
  2、保障三峡库区移民迁建用地、国家和市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主城区建设用地;
  3、重点压缩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集镇建设、县域中心城和地区中心城市等的用地规模,以达到节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
  4、其他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各区县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耕地质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和调整。
  (三)指标分解结果
  具体分解下达各区县(市)的耕地减少量控制指标与补充耕地量指标见表六。
  第八章 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健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完善规划体系中承上启下的一个环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导下,完成本级和乡镇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未按要求编制、修订土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地方,不得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及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相衔接。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行业的用地规范在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上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区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审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布局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突破规划用地指标,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文件无效。
  (四)严格把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为了做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手续,必须由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门审查。
  (五)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要重点控制城建设用地规模,各项建设要充分利用空闲地、非耕地,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村镇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实行合理布局,集中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限制农房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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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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