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4年01月10日 14:7 2596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
  通过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区的划定,加强对生态保护区以及敏感区的保护,确保全省的生态底线,提高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性
  和操作性。
  一、允许建设区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应当划入允许建设区,包括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为增加规划弹性而划定的变形区域,但不包括规划期间拟改造为农用地的建设用地。
  主要管制措施包括:
  1、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允许建设区,且应与当地同级城乡规划所确定的适宜建设区范围相协调。
  2、项目建设如无特殊要求,均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严格按照供地指南和用地定额标准安排用地。
  3、允许建设区内,要依照城乡规划及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建立“四线”(黄线、绿线、紫线和蓝线)管制,杜绝城市开敞空间与设施用地随意占用。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实现“占一补一”,经批准后才能进行非农建设,并完善备案制度,加强批后监管。
  4、按规划下达指标在图上划定城乡用建设地范围后,可按有关原则和标准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作为城乡发展的变形区域和城乡用地增减挂钩的预留空间,变形区域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20%。
  二、禁止建设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占用的其他区域应划入禁止建设区。
  主要管制措施包括:
  1、区内原则上禁止任何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
  2、保持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状态,除允许存在必需的管理维护与科研设施,必需的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有限的观光考察接待设施与农林业生产设施以及原有的农林户生活设施外,禁止一切其它开发建设行为,原有不符合其功能要求的各类人工设施,应逐步迁出。重点清退区内违法建筑、采石场等,实施退果退耕还林,恢复自然植被、湿地和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3、保护和建设各类生态公益林,有效保护饮用水源地、沿海防护林体系、原生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生态环境。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和建设与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对威胁饮用水源的重点污染源优先予以整治、搬迁或关闭,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合格。
  4、积极治理现存石漠化土地、水土流失以及裸露山体缺口、裸地。对已受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结合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组织重建和恢复。自然灾害敏感区禁止永久性的开发建设,严格限制一切可能加剧灾害发生的人文活动,宜通过合理的生态、防护工程,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降低灾害可能带来的破坏程度。
  5、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
  三、限制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建设区范围,包括规划期间拟改造为农用地的建设用地。
  主要管制措施包括:
  1、严格限制在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且属于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2、主要河流湖泊、坡度25°以上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进行建设开发,确需建设开发的,须经严格论证;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确需开发建设的项目,需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要求实施。
  3、建立环城绿带,控制城镇的无序蔓延。环城绿带内的土地开发强度必须严格控制,绿地覆盖率应达75%以上,除法定保留建筑外,环城绿带内任何用地单位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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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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