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2014年01月23日 14:7 1374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设区市工信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集中审定的制度。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审定一次。
  第九条  申报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申报表》,发电单位还须填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新建企业还须提供项目建设核准批复、竣工验收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线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证明;
  (四)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符合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废渣掺量检测报告等。
  (五)综合利用产品所利用废弃物的供货合同或原燃料来源、数量供应合同或证明;
  (六)企业财务核算与管理及纳税体制情况;
  (七)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及需要说明的情况、问题。
  第十条  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以及配备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情况;
  (二)电网经营管理部门同意立项文件和接入系统审批意见;
  (三)电厂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四)电厂按照有关规定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并网协议、调度协议、销售协议和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文件;
  (五)具有资质的化验机构出具的固体燃料化验报告;
  (六)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及通过环保设施电力行业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
  (七)使用固体燃料的电厂所产生的灰渣综合利用情况并附有效用灰凭证;
  (八)废水、烟气、烟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并提供市(地)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验收合格证》;
  (九)证明锅炉等压力容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材料;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凡申请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设区市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
  继续申请享受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在认定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设区市工信委提交再次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设区市工信委对企业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自规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报省工信委。
  (二)不属于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对申请认定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或对综合利用资源量进行测定的,由认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在评审认定前进行检定。检定标准、方法须依照国家、省或行业公布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工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以上情况的审核,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省工信委根据认定委员会的意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未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省工信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企业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省工信委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八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提出变更认定证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信委审查核实后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省财政、税务部门,并给予换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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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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