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2014年01月23日 14:7 1374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需申请认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规定及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如国家有关部门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务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发布的《江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赣经贸资源发[2007]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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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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