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2月10日 10:17 1242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总体方案》和《环境保护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合作协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与现行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种污染物。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来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售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存在并已排污的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文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的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行业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逐步向全省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民间组织等推广。
  第二章 排污权的取得
  第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以上年实际达标排放量为基准,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所)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文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确认的排污量为基准,在投入试运行以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前,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所)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必须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所)购买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进行新、改、扩建需增减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必须是已经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事业性收费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对于应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没有按时缴纳的现有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需重新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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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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