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2月10日 15:37 1048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黄金工业的改革步伐,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黄金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勘)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金地勘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原来的拨款方式改为贷款方式。
  第三条  黄金地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负责管理,统筹安排。年度黄金地勘资金规模纳入国家地勘费用计划。
  第四条  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回收业务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委托有关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
  第五条  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六条  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独立金矿和共生金矿详查、勘探阶段(以下“勘探”均指“详查、勘探”两个阶段)的地勘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新矿区的开发。
  第二章  黄金地勘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黄金地勘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开展黄金地勘工作,有还本付息能力。
  (二)勘探矿区秩序良好,并有经省级储量管理部门或地勘单位批准的地质普查报告。
  (三)有勘探矿区的勘探设计。
  (四)有与具有资质认证的地勘单位达成的承包意向书。
  (五)有具有法人资格和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有可作抵押的财产。
  (六)矿山企业申请自行地质探矿的,须符合国家地勘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条(一)、(三)、(五)款的要求。
  (七)地勘单位作为贷款企业申请在本单位普查工作区内用黄金地勘资金从事黄金地勘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第八条  具备第七条所述条件的企业先向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各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筛选,并编制本地区的黄金地勘项目的贷款申请,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在审查各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贷款申请后,根据当年资金平衡情况和择优原则,编制下达黄金地勘资金贷款项目计划。
  第三章  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与还贷资金来源
  第十条  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
  (一)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在代理银行总行设立委托存款户。
  (二)冶金部黄金管理局编制黄金地勘资金项目委托贷款计划,并分年度下达。项目贷款计划抄送代理银行总行和有关经办银行。
  (三)代理银行根据已确定的委托贷款年度计划和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提供的委托贷款通知,经审核后与贷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书。贷款企业必须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必要时应办理公证。经代理银行审核认为不可行的项目,由其总行通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并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
  (四)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根据项目贷款年度计划分批将款项存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向矿区所在地经办银行下达委托贷款指标。经办银行按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汇总的各项目用款计划,在代理银行下达的委托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的还贷资金来源为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企业留利以及企业可用于还贷的其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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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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