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4年02月12日 9:57 1393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五、推进科技创新和对外合作
  (十七)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化。加大国家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地理信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引领作用,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加快推进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发展和科研成果的产业转化。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申请建立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构建专业技术创新与产业转化服务体系。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以促进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为重点,着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的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和科研团队。以提高产业综合竞争能力为核心,加快培育具有国际视野的经营管理人才。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高校专业和课程设置,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对经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引进的高层次地理信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
  (十九)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人才培养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在地理信息服务领域开展对外合作,为相关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鼓励企业输出地理信息服务、技术、装备和标准,承揽国际外包业务。
  六、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着力支持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出版等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地理信息产品生产的投入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地理信息服务外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推动形成成熟的地理信息产业链。
  (二十一)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出版的地理信息产品,符合软件产品范围和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以申请享受有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二十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设立主要支持地理信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不断扩大投入规模,提高产业发展后劲。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开发适合地理信息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对其合理信贷需求给予支持。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扶持资金的作用,为地理信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推动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其他间接融资方式,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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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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