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4年02月26日 9:41 3058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六、规划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
  辽宁省政府是本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市县级政府是规划执行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环保厅和各地环保局负责各个区域内的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规划任务,省政府各个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划的实施。环保厅 “污防处”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市环保局设专人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在2011~2015年,每年8月份组织一次辽宁省环保系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培训、研讨工作,参加人员为省环保局和各市环保局的相关管理人员,每次时间为1周。聘请国际和国内重金属污染控制和管理领域的专家参与授课和研讨。组织辽宁省环保系统的重金属污染控制管理人员到国外发达国家的环保局学习、交流,学习发达国家重金属污染控制、土地修复和环境监管的先进经验。
  (二) 完善任务计划,制定配套措施
  各市、各有关部门必须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等分解落实到各个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制定年度计划,加大资金、政策力度、保障机构、经费和人员,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2011年8月底前,各市要根据“辽宁省重金属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完成本市的重金属项目执行实施计划,报环保厅备案。
  (三) 开展评估考核,实施跟踪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定期通报和评估制度,2012年到2016年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重金属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各市按照重金属规划指标体系执行,定期实施考核,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2013年对辽宁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6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未完成规划任务、未达到规划目标的地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考核情况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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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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