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3月05日 16:33 1782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成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开展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成果(矿山储量年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作为矿山企业采矿权年检和延续申请登记及储量核实报告中储量消耗的地质储量依据;也可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征收管理核算的地质储量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后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矿山储量年报》及其测量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签订保密协议,除矿山企业(委托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不得向其他方提供《矿山储量年报》及其测量成果。
  第二十八条《矿山储量年报》及其测量成果按地质资料有关办法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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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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