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矿业秩序维护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11日 15:50 1461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检查、评定各县(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情况,对矿业秩序混乱、监管不力的,市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或主管)领导,下达《责令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的,列为市级挂牌督办事项,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不作为而造成该矿区秩序混乱的应作出行政处理。对矿业权人圈而不探、违法勘查开采等问题,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后,对报告中提出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不及时组织制止、查处、整改或者制止、查处、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报告、依法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到位,造成资源破坏、国家和群众利益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市直行政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决定机关为陇南市人民政府,实施机关为市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县(区)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决定机关为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机关为县(区)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罚条例》的设定,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因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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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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