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

2009年11月09日 10:16 1566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对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的调查主要是一国有矿山企业为基础的,而我国国有矿山企业目前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几乎没有所得税税源。如果我国国有矿山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全国矿山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率将超过24%。据对两个拟由中外合资开发的矿山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按国际先进矿业技术经济水平,这两个矿产项目的矿业税费负担率为28%和29%。另据对部分盈利的地方国有矿山企业的调查,其矿业税费负担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达40%以上。
  自1994年初以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矿业税费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该行政法规与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得以体现。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我国仅对铁矿石、石油等部分矿产的超额利润(级差收益)征收资源税。税制改革后改为对矿山企业全面征收资源税。除对上述矿业部门适用的专门税费以外,1994年税制改革中调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也适用于矿山企业。
  笔者根据对我国和国外部分矿业大国的矿业税费的调研和比较分析结果,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目前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比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显著增加,比国外矿山企业税费负担重得多;第二,造成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主要因素是增值税和资源税。
  一、国外矿业税费的基本情况
  据对国外特别是矿业大国矿业税费制度的调查研究分析,矿业经济活动适用的税费制度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包括矿业在内的所有工业企业都适用的普通税制,如所得税;另一部分是矿业特有的税费制度,如权利金。矿山企业适用的普通税制也针对矿业的特点作了特别规定。各国矿业专门税费制度是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并随着矿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1、国外与矿业有关的专门税费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与矿业有关的专门税费,概括起来主要有: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矿业权租金等,其中权利金是各国普遍征收的和主要的费种。
  (1)权利金
  权利金就是矿业权人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费用。开采矿产资源,不管其是否赢利,均须向矿产资源所有者(通常是国家)缴纳权利金。权利金制度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产资源开采人即采矿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权利金制度。不过,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矿业投资环境的变化,一些国家为鼓励和吸引矿业投资,促进矿业的发展,而降低了权利金的费率,有的国家如智利、阿根廷还决定暂时不征权利金。
  从各国已实行的权利金制度分析,各国权利金制度在其宗旨、目的、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等方面都基本一致,在征收原则和方式上有一定区别,并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近年来,有些国家对其矿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灵活性又大大加强。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方式来征收权利金。从价权利金是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矿产的价值(价格)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从量权利金则是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矿产数量来征收的。还有一些国家按照矿山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
  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水平、矿业发展状况、矿产资源丰度和矿种的不同及国际矿产品市场价格状况和其他国家权利金费率水平,制定了一套不同矿种的矿产权利金费率标准。权利金费率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矿业的发展变化进行不断调整。通过对几十个国家现行的矿产资源权利金费率标准的分析,可以看出:不仅各国权利金费率标准相距甚远,就是同一国家内不同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也有很大差别,但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都保持在2%-8%之间。如美国对联邦土地上可租让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为: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12.5%,地热10-15%,其他矿产多为5%。西澳大利亚多数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为5%。南澳大利亚权利金费率为2.5%。泰国为5%,巴布亚新几内亚对所有矿产采用统一的权利金费率即1.25%。
  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矿业立法和矿业政策开始进入大调整时期。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至少有102个国家(其中包括75个发展中国家,17个经济转轨国家,10个发达国家)调整了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次调整的主旨是要改善矿业的投资环境和促进矿业发展。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种种措施,努力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其中包括加强矿业立法和外商投资立法及调整矿业税费制度。调整矿业税费制度的重点之一是对权利金制度的调整。例如:菲律宾权利金费率从5%下调到2%,泰国对黄金征收的权利金费从10%调到2.5%,等等。各国权利金调整的趋势是降低费率,征收方式灵活多样,有的还与利润或投资收益率挂钩。
  各国权利金一般由各国矿业法(或矿产资源法)而不由税法规定。而且权利金一般不由国家财税部门,而是由代表所有权人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这是因为权利金的计征方式和原则有其特殊性,财税部门往往对矿业的特点和特殊规律性缺乏了解。对所征收的权利金的使用,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除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分给矿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还有较大的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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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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