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

2009年11月09日 10:16 1566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2)资源超额利润税
  资源超额利润税就是对矿山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干预,调节因不同矿山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促使采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资源超额利润税并不是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制中的常见税种。自1975年澳大利亚首次提出该税种以来,对其争论一直未停止过。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在推行资源超额利润税。
  根据对各国矿业税费制度的调查研究结果,我们仅发现四个国家有类似我国资源税性质的税收,但其征收方法与我国资源税差异很大。
  1)巴布亚新几内亚征收附加利润税( additional profit tax ):如果现金流量的收益率超过20%或超过美国优惠利率加上12%(由纳费人选择其中之一),在矿业公司回收其初始投资后就要征收35%的附加利润税。
  2)巴西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
  3)加拿大新布伦瑞克省在公司所得税和权利金之外,对纯利润超过100,000加元的超额利润征收16%的采矿税,对纯利润在100,000加元以下的利润不征采矿税。
  4)加纳规定,对投资收益率超过35%的净现金流量(利润)开征超额利润税,税率为45%。
  据国外矿业经济专家介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矿山企业都不征收类似于我国资源税性质的超额利润税,原因主要有两条:
  第一,经济活动有一个重要规律,即:高风险投资要求有高报酬。矿业投资风险非常高,因此矿业投资者要求得到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投资回收率。
  第二,因矿山企业的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收益差别可以通过征收所得税加以调整。矿山企业利润越高,它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也就越多。
  (3)矿业权有偿使用费
  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它体现的是国家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矿业权有偿出让与矿业权有偿转让是性质和法律关系主体都不同的两种矿业经济关系。矿业权有偿转让是指矿业权转让人向矿业权受让人索取其矿业投资的报偿。它体现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根据不同国家矿业投资体制的特点,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可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国家未进行勘查投资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探矿权租金或采矿权租金。这是国外管理矿业权普遍采用的做法。目前,澳大利亚各州(包括西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新南威尔士、北部准州)、美国、智利、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国均向矿业权人征收矿业权租金(又称作固定租金)。联合国开发技术合作部在起草《某国矿产开发法》参考样本时也设计了矿业权租金。
  2)对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条件除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矿业权租金外,还要对国家投入的勘查投资予以报偿。后者属于勘查投资回报性质,它可以被看作是矿业权有偿出让的一种形式,也可以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矿业权有偿转让,只不过矿业权转让人是国家而已。
  2、国外矿业活动适用的普通税收
  (1)公司所得税
  所得税(利润税)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征收的最主要的税收形式,一般按应税所得(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成本、权利金、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法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所得税税率)计征。
  在某个特定的国家,矿业与其他行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但对矿山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确定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如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矿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加倍摊销,允许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资源耗竭补贴(Depletion allowance)等。不同国家所得税的税基(即应税所得)的确定方法不同。
  不同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各不相同。如澳大利亚为36%(1991年以前为39%),智利为17%,加纳为45%,马来西亚为30%,免税期为5年,泰国为35%,印度尼西亚为:利润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税率为15%;利润为500—3000万美元的,税率为25%;利润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税率为30%。我国为33%。
  (2)增值税
  世界上只有部分国家征收增值税或类似增值税性质的税收(如销售税),如阿根廷、智利、巴西、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匈牙利等,其中阿根廷对矿产品征收18%的增值税(但不征收权利金,所得税税率为30%),印度尼西亚对出口矿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对内销矿产品征收10%的增值税,其他国家对矿产品都不征收增值税。

 

[1] [2][3] [4] [5] 下一页

责任编辑:小贝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