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

2009年11月09日 10:16 1566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二、我国矿业税费制度与国外情况的对比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矿山企业税费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外的销售税金以及其它税费。其中增值税和资源税在税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是矿山企业税费的大头。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权利金
  1994年2月27日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建立。《规定》在立法的宗旨、目的、调整对象、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机关及其内涵等方面,与国外的权利金大体一致或接近。矿产资源补偿费所调整的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采矿权人开采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
  我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征收的矿区使用费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同一性质。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后不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外的权利金相比,一是名称不同,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普遍过低,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我国石油、天然气、黄金等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更低,如:石油和天然气,美国费率为12.5%,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为10%,我国仅为1%。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法是国际上较普遍采用的,是在从价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国特色。
  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接进入中央金库。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此外有一部分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补充工作经费。
  自1994年4月国务院第150号令发布实施以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运行基本正常。从1994年4月1日到1996年底,全国征收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共计达20多亿元。
  从征收管理工作实践看来,这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矿产资源无偿开采、不同经济成份采矿权人吃国家“大锅饭”的历史,从经济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
  (2)增强了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后,不同经济成份的采矿权人明确了“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的,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矿业秩序的好转。两年多来,多数国有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得以减、免;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也普遍依法纳费;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认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合理合法的。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把矿产资源补偿费费额与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系数挂起钩来,也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与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从而为采矿权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了一个经济激励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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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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