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绿色矿业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指南

2014年03月18日 9:16 1389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绿色矿山可申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奖励资金支持,示范工程倾斜。
  第二十条 依法优先向绿色矿山配置资源,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在矿产资源整合中,绿色矿山优先作为整合主体;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毗邻区域的矿产资源;依法优先向绿色矿山提供矿山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突出的绿色矿山,可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条件的绿色矿山,同等条件下在申报治理项目时可获得立项和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倾斜。
  第二十三条 绿色矿山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对已闭坑矿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冲抵或部分返还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矿山土地复垦符合整理条件的,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可结合开发整理项目同步实施,并享受复垦土地流转中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色矿山创建申报、评估验收、复核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社会监督。对绿色矿山企业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绿色矿山名单,绿色矿山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和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带动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每三年进行一次绿色矿山复核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矿管局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矿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社区和谐等情况,做好绿色矿山创建动员、推选,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自觉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生产经营,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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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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