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4年03月31日 9:2 1376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四)强化矿产督察工作针对性。各市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应将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矿山企业列为当年重点督察对象。对重点督察对象,一年要督察两次以上。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督察意见,监督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五)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委托地勘单位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对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发现越界开采或违反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超边坡开采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切实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职责、建立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矿政管理、执法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所的矿产资源开采监管工作职责。矿政管理部门抓好监管基础工作,健全完善监管制度,组织实施矿山年检、储量动态检测和矿产督察工作;国土资源所将矿山监管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执行矿山巡查制度,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和建立健全巡查档案。矿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所在监管和巡查中发现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执法监察部门,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到位。加强与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矿区范围划定、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开采监督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强化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监管的具体操作办法。要配备必要的监管工作仪器设备,促进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设立地面标志、购置监管专用设备及相关工作经费从市县财政采矿权出让所得(价款)中列支。省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责任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矿山巡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编写学习培训教材,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结合储量动态检测开展现场培训,提高培训效果。矿政管理、矿山巡查和执法监察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能力水平。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 

  矿山巡查记录表 

  巡查时间:20 年   

  本年度计划巡查 次,第 次巡查   

矿山企业名称 

 

界桩 

是否完好 

□是  □否 

数量是否减少 

□是  □否 

位置是否移动 

□是  □否 

文字记录 

 

地面标志 

是否完好 

□是  □否 

数量是否减少 

□是  □否 

位置是否移动 

□是  □否 

文字记录 

 

最低开采标高标志 

是否完好 

□是  □否 

数量是否减少 

□是  □否 

位置是否移动 

□是  □否 

文字记录 

 

告示牌 

是否受损 

□是  □否 

内容是否清晰完整 

□是  □否 

文字记录 

 

是否有越界 

开采情况 

□是        □否 

文字记录 

 

其它需要记录事项 

 

国土资源所 

矿山巡查意见 

                             巡查人员签名: 

矿山地质测量 

机构实测意见 

现场技术人员签名: 

矿山企业意见 

矿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填表说明:
  1.界桩文字记录栏在发现界桩受损、数量减少、位置移动时填写,记录受损、减少、移动情况。
  2.地面标志文字记录栏在发现地面标志受损、数量减少、位置移动时填写,记录受损、减少、移动情况。
  3.最低开采标高标志文字记录栏在发现标志受损、数量减少、位置移动时填写,记录受损、减少、移动情况。
  4.告示牌文字记录栏在发现告示牌受损、内容不清晰完整时填写,记录受损等情况。
  5.是否有越界开采情况文字记录栏在发现越界开采时填写,记录越界开采有关情况。
  6.矿山巡查意见栏主要填写:本次巡查情况;以前巡查提出整改要求目前落实情况;对本次巡查需要矿山整改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
  7.地质测量机构实测意见栏在矿山巡查与储量动态检测结合一起进行时填写。

[1] [2]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