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2014年04月03日 9:39 3551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
  (十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淘汰落后炼钢407.1万吨、炼铁247万吨、焦炭590万吨、水泥1565万吨、化纤6万吨、铁合金6.57万吨、电石3万吨、电解铝7.7万吨、铜冶炼17.02万吨、铅冶炼67.39万吨、锌冶炼8万吨、平板玻璃1374.7万重量箱、造纸388.91万吨、酒精39.9万吨、味精14.18万吨、柠檬酸2.35万吨、制革375.03万标张、印染4.11亿米、铅酸电池52万千3伏安。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每年要向社会公布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产能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新建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有虚假淘汰行为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和工艺。落实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制定公布我省限期淘汰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目录,对生产和销售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耗能高、污染重落后设备和产品,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限期更新改造或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三)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两高”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淘汰落后产品与产品提档相结合,引导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发展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产品结构升级。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和转产工作,市、县级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分值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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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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