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

2014年04月28日 9:34 2898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加快推进土地复垦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力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积极复垦生产建设新损毁土地、及时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破坏数量平衡,全面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第一节  加大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力度
  一、积极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全面调查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按损毁土地类型、程度以及复垦条件,立足农业发展、生态改善,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确定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合理安排土地复垦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重点工程。到2015年,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50%以上,实现“快还旧账”。
  二、创新土地复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有条件地区,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通过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总结经验,创新土地复垦模式,努力调动社会、企业和个人参与土地复垦积极性。
  第二节  积极推进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
  一、全面实现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坚持土地复垦和生产建设相结合,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生产工艺、建设方案中落实土地复垦各项要求。确定的复垦任务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重点加强对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损毁的土地,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占用所损毁土地的复垦。到2015年,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100%,实现“不欠新帐”。
  二、严格土地复垦工作监管
  加强各类生产建设项目选址引导,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脆弱、敏感区域,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健全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地申报和复垦验收制度,严格土地复垦工作监管,建立省、市、县和企业四级土地复垦动态监测管理体系,做到“损毁一块,复垦一块”,实现新损毁土地及时、全面复垦。
  第三节  及时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一、加大灾毁耕地复垦力度
  根据自然灾害损毁耕地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复垦灾毁耕地。对于灾毁程度小,群众可自行复垦的自然灾毁耕地,由受灾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者及时开展复垦工作;对于灾毁程度大和实施难度大的自然灾毁耕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灾毁耕地复垦规划,按项目进行复垦。
  二、加强自然灾害易发区土地整治
  积极开展自然灾害调查与评价,查清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塌陷等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复垦已损毁土地。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建设,有效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受灾面积。重点加强对粤西北山区泥石流滑坡崩塌灾害易发区的生态治理与损毁土地复垦;加快建设沿海台风灾害易发区农田抗风排涝工程,努力提升抗灾能力;加快珠三角地面沉降塌陷损毁土地的清查与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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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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