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玻璃用硅质原料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2014年05月12日 16:25 1363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一)小型矿山:矿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水平,具有必要的矿山专业知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水平,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矿山必须有2名以上采矿、地质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型及以上矿山:矿长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水平,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水平,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矿山必须配齐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爆破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技术人员。
  对现有矿山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在2012年底前,通过培训达到规定要求。
  (三)矿山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应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四)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四、设计、工艺和装备
  (一)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并按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填制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等技术档案资料。地下矿山、大型和省属国有企业露天矿山的初步设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审查批准。中小型露天矿山的初步设计,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新建大中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应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实行自上而下分层开采,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采用大型设备,提高机械化水平。
  (三)矿山必须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等配套工程设施。
  (四)矿山企业不得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应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开采回采率指标必须达到有关部门考核的指标标准。
  五、环境保护
  (一)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所有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态恢复措施。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等相应设施。
  (二)矿山企业应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按计划及时治理恢复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新建和生产矿山土地复垦率应达到100%(全面复垦);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应达到100%(全面治理)。
  (三)矿山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设立固定的废石(土)、尾砂堆放场所,不准违规占用耕地,严禁石英尾砂随意丢弃;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固废必须经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安全生产与卫生防护
  (一)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与临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四)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工伤保险。
  (五)矿山应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采掘、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系统应当符合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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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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