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2014年05月16日 9:33 1382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建新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区内的复垦项目与建新地块实行整体审批,建新用地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模范围内。建新地块主要用于工矿发展、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按照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模,根据各试点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实施、建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依法用地和在线备案等情况,将复垦利用规模分解下达至各试点地区。
  第十四条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实施方案。项目区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复垦项目建库及拟安排使用已复垦地块情况、与相关规划衔接及复垦利用规模指标使用情况、方案总体安排及具体实施时序、拆迁补偿安置、土地权属调整、资金平衡、方案评价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时,应当采取告知、听证等方式征求土地权利人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项目区实施方案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审查后,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区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在确认拟调整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调整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  建新用地的申报、审批及规费征收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建设用地申报、审批相关规定办理。
  建新用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
  建新用地依法征收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供地政策和标准审批供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供应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第十八条  建新用地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对于个别试点地区因生态保护、发展布局等特殊原因需要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可考虑在完善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报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在设区市市域范围内使用。
  第四章  土地权属管理
  第十九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确权在先、自愿协商、公开公平、维护稳定”的原则进行土地权属管理。
  项目区复垦利用前应查清项目区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权利类型等,保证权属明晰,复垦利用后应当及时做好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工作。
  凡纳入复垦项目库的地块必须有合法权源,权属明晰、无争议;有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复垦项目库。土地权利证明和土地权利人同意复垦的证明材料作为复垦项目立项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条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复垦利用前应查清项目区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调查了解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中的土地权属有异议的,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已解决的,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是批准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区实施方案的必备条件,凡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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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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