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2014年05月16日 9:33 1382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的工矿废弃地复垦投融资渠道。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集中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以及相关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持力度,从土地增值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矿废弃地复垦;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建立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的多元投资渠道,通过项目招标、合作、合资等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第二十二条  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资金管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新用地有偿供地所得净收益,优先用于复垦项目资金平衡,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信息化管理。省国土资源厅建立试点在线监管系统,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数据库,实时将项目审批、指标使用、复垦建新、资金安排、收益分配、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上图入库,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施动态监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工矿废弃地建新用地方案批准后7日内,按备案要求进行在线备案,并对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复垦项目立项与实施、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与实施、建新地块报批与供地、公众参与及在线备案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当年度复垦利用规模的重要依据。
  对上年度下达的复垦利用规模在一年内未实施完成的试点地区,相应减少下达该地区当年度复垦利用规模;两年内仍未实施完成的,对未完成部分予以收回,调剂给考核结果领先的试点地区使用。
  对建新用地批复后供地率一年内不足60%、两年内不足80%的或者项目区数据未按在线备案要求及时备案的试点地区,按供地率或者备案率情况相应减少下达该地区当年度复垦利用规模。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中,发现试点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存在突出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实施方案的审查。整改不落实的,将取消该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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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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