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税费的调整方向

2009年11月13日 13:54 1022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五种税、费各有特点,互相补充
  将以上五种税、费罗列在一起,难免给人一种体系复杂、税费压力过大的印象。实际上,这五种税、费各有自己的特点,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互为补充,并不重叠,充分体现了我国矿产资源现代税费制度创建时期不断充实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例如,资源税的适用对象是国内石油开采企业,矿区使用费的适用对象是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之间并无交叉与重叠。
  再例如,石油特别收益金的针对性很强,只有因高油价而获得超额利润即暴利的石油开采企业,才需要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具体的说,只有当国际油价超过40美元/桶时,才需要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油价愈高,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愈多。目前的油价不超过50美元/桶,因此企业需要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并不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是在不同阶段缴纳的不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中间并没有重叠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勘探阶段,缴纳的是探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在开采阶段,缴纳的是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矿产资源税费的调整方向
  我们刚才提到,我国的矿产资源现代税费制度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创建起来的,难免留下改革过程的一些烙印。现在,改革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因此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也应当作某些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
  首先,对中外、陆上和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费政策不一致,造成不同的油气生产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特别是在中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即将并轨的今天,资源税和矿区使用费的合并与调整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其次,原来的资源税是从量征收,实践证明其中存在许多弊病,主要是,从量征收既不能真实地反映原油的真正价值,也不能真实地反映油田之间的级差。
  第三,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征收势在必行。虽然它们征收的目的不同,所要调整的对象也不同,但两者确有重复征收的问题。但是,这一次我们希望不是将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简单的合并,而是要将矿区使用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三者放在一起统筹考虑,重新设计税名,制定统一的适中的税率,并且一定要实行从价征收。
  第四,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要适当考虑因矿区使用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三者合并且实行从价征收后可能造成的税负过重的问题。
  第五,要在未来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预留针对具体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减免税条款。
  例如,可以具体规定,当国际油价下跌到何种程度时,国家可以考虑实施减税措施。
  再如,可以考虑对开发利用低渗透低品位高成本油田及尾矿的企业实施减免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起到鼓励油企开发利用低渗透低品位高成本油田及尾矿的作用。
  第六,整体税负不要过高,也不要过低,要保证实行新税制后的石油开采企业有足够的自我造血功能,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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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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