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2014年06月09日 9:18 2034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中型以上矿山在二年内,小型矿山在一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原发证机关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建设或者生产的,可以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无矿山设计要求的,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土地管理、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矿山生产污染环境,毁坏土地、水土保持设施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防止引发地质灾害。
  因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因故需中途歇业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歇业手续。但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歇业期间采矿权人保留采矿权并承担保护矿产资源等相应义务。歇业时间满一年又不提出开业申请的,按停办矿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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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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