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6月12日 9:20 2632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交易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以外的交易品种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包括燃烧化石燃料或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电力、热、冷或者蒸汽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
  (二)碳排放单位,是指因为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建筑或者其他排放源;
  (三)大型公共建筑,是指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的《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供公众开展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客运用房、展览中心等;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是指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的《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管理的办公建筑;
  (五)预分配配额,是指由主管部门在每个配额分配期,根据配额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并且无偿分配给管控单位的配额;
  (六)碳排放强度,是指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与其生产活动产出的比值;
  (七)目标碳强度,是指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分配给深圳市的碳强度目标,结合本市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历史碳强度水平等因素确定的,要求管控单位应当实现的碳强度目标;
  (八)生产活动产出,是指管控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量化结果,根据管控单位所属行业的不同,包括发电量、供水量或者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指标数据;
  (九)履约期,是指管控单位必须提交等额配额以抵消其实际产生的碳排放量的时间期间;我市碳排放权交易的履约期为一个自然年;
  (十)结转,是指管控单位将本年度未使用的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留存至后续年份使用的行为;
  (十一)签发,是指主管部门将配额在本市注册登记簿系统中生成并分配至管控单位账户的行为;
  (十二)履约,是指管控单位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等同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配额或者可使用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以抵消其上一年度碳排放的行为;
  (十三)排放总量,是指所有管控单位在某个固定时期内允许排放二氧化碳的最大数量,等于主管部门在该固定时期内分配的配额总量和允许使用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之和;
  (十四)配额总量,是指可以由主管部门分配给所有管控单位,允许管控单位排放二氧化碳的最大配额数量;
  (十五)新进入者,是指新成立的、符合管控单位条件的新设单位,以及新增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既有单位;
  (十六)年度有效配额数量,是指当年度预分配配额数量和以前年度结转的配额数量之和;
  (十七)市场交易主体,是指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管控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十八)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由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条件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签发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十九)首席账户代表,是指根据账户持有者的授权,对其账户中的重大操作予以确认的账户代表;非经首席账户代表确认,重大操作无法在注册登记簿中完成,但首席账户代表无法发起重大操作;
  (二十)一般账户代表,是指根据账户持有者的授权,对其账户进行日常操作和管理,并发起重大操作的账户代表;
  (二十一)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主体在交易所采用限价委托申报的方式进行交易申报,并由交易系统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十二)涨跌幅限制,是指交易所为控制配额市场价格波动程度而设置的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可以由交易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十三)超额排放量,是指管控单位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履约提交的配额和可以接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之和的部分;
  (二十四)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是指管控单位履约截止日期之前的连续六个月;
  (二十五)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的配额平均价格,为连续六个月配额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数。
  第八十三条 建筑、交通领域的碳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高于”、“以后”,“之前”,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出台配套实施办法或者规则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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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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