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我国资源税改制度及建议

2014年07月29日 15:38 1771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五、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的资源税设计为的是调节级差收入,仅是为了解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还没有给资源一个合理的初始定价(国家资源有偿开采费)。我国现行资源税使得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资源税开征以来,有效地调节了资源级差收入,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在保护环境方面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源税收入少,没起到资源环境的保护作用
  资源税自1984年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以来,资源税所提供的税收收入规模相当有限。1994年资源税收入完成额为45.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9%,到2004年完成额为99.1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39%,10年时间增长了53.6亿元,增长幅度为117.8%,年税收平均增长率为8.1%,低于10年GDP 9.225%的年平均增长率。2006年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55%,2007年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52%左右,2008年资源税税收入虽然达到301.64亿元,也只占税收总收入的0.56%,2009年上半年略有提高,也只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61%。尤其是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资源税本应成为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但至今资源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仍是“小不点”。
  矿产资源供需方面的矛盾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资源税本应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实际并非尽然。加上目前资源税采用的是从量计征方式,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纳税环节只是生产环节,单环节计征。同时,现行的资源税制设计为的是调节级差收入,仅是为了解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在同矿区税额设置过于单一,既不能给资源一个合理的初始定价(国家资源有偿开采费),也不能很好的鼓励节约和回采。虽然我国提出要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治理资金不足,资金难以落实,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补偿机制。我国对矿产资源企业所收缴的资源税难以解决资源开采补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资源税列入一般性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解决级差收入问题。各级地方财政资金不足,难以筹集资金用于资源环境保护,更难以拿出资金用于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资源枯竭、企业转轨、结构转型等问题。虽然,我国实行了排污收费政策,但仅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而且收费标准低,使用效率差,特别是没有要求生产开发者对生态功能的破坏实行任何补偿,因而影响了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效果。致使资源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资源浪费的现象非常严重。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太小,实际税额明显太低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不是对所有的自然资源征收,1994年资源税虽然遵循“普遍征收”的原则,但仍仅仅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盐等7个税目,这些应税产品均属于矿藏资源,实质上是一个矿产资源税制,范围也仅限于采掘业。而对于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土地、水、森林、草场、滩涂等众多自然资源,至今仍未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甚至有些紧缺的、特殊的战略性自然资源也不在征收范围,资源税普遍调节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
  在矿产资源大幅度涨价的国际大环境中,我国现行资源税制,不仅征收范围过于狭小,而且现有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普遍较低,资源税的实际税负在不断下降,差别税额调整不及时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以原油为例,1994年的原油价格为每吨300元,按当时每吨 8 元的最低税额标准计算,其税负为2.67%;而根据截至2009年12月底止中国石油化工公布年度业绩,期内原油实现平均价格为每吨2303元,按现在的最高税额每吨30元计算,税负也仅为1.3%,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准。按上世纪90年代的税额标准计算,目前石油资源税税额最低应提高到每吨62元,每吨30元的税负确实无法实现调节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资源税过低,地方政府收益过少,资源丰富的地方往往会鼓励企业就地加工以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这并不是有效的资源利用模式,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业盲目重复建设,导致产能过剩。
  (三)资源税性质定位需要进一步研究
  资源税级差地租性质名不符实。在现有资源税设计思想下,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税率高低与该资源的利用效率无关、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无关,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难以通过征收资源税实现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也难以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在资源税实际运行过程中,虽然根据矿产资源等级不同而征收不同定额,但是不能反映消耗储量的资源条件和地理位置优劣所带来的级差收益大小,没有达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没有对国民经济发展较为重要的矿产品,征收较低的资源税,以鼓励矿业企业开采;也没有对经济发展不急需和保护性的矿种,以高税率进行保护;没有对开采难度较大、低于边界品位的矿产资源给予减免税优惠。因此,资源税级差调节目的基本没有达到,也不利于矿产资源优化综合利用,不利于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难以调动企业节约资源、保护资源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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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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