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我国资源税改制度及建议

2014年07月29日 15:38 1772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四)资源税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
  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但资源税的收入分配基本都留作地方财政收入,这种分配格局存在一定弊端:一是不利于中央通过税收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不利于资源战略规划的实施和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及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因为海洋石油以外的资源税收入全部给地方,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力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弱化;二是这种分配格局容易刺激地方政府产生的急功近利短期行为,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乱上资源开发项目,对矿产资源进行过度开发,加剧生态、环境破坏。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金属小矿点的乱采滥挖,矿业秩序难以根本好转,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和恶性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由于资源税属于地方税,而资源税的立法、解释及修改权在中央,致使中央企业可以绕开企业所在地政府,直接向中央有关部门要减免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也显示出在开发资源的纳税义务方面,有时确实存在不平等现象。此外,资源税收入分配中缺乏激励性措施。对于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应当采取限制和激励并重的税收政策,既要通过征税限制资源的任意开发,又要对利用替代资源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给予减税或免税激励。现行资源税征收政策缺乏这类激励措施,不够系统完整,导向不够明显。
  (五)税的计征方式存在纰漏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方法,对课征资源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资源税的征收与计税依据直接相关,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就导致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由于开采量和自用量、销售量之间存在差距,导致很多企业只顾眼前利益,盲目投资于开采矿产资源,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造成资源浪费,缺乏保护意识,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按照从量计征的征收方法,未能与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企业不必为未开采的资源负责,而以实际产量征税。廉价资源使用带来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直接导致我国资源开采率低,资源浪费严重。
  资源之所以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最突出的瓶颈问题之一,与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关。现阶段我国资源产品价格仍基本上是“三不反映”:一不反映资源的需求稀缺程度;二不反映供求关系;三不反映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而且资源价格缺少弹性,不利于运用价格手段激励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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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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