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2009年04月01日 8:53 452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电监会31日发布供电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电力监管机构将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进行监管。同时,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加收或代收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应当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不得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登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提供上网服务,应该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同时,供电企业按照节约能源、节能减排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淘汰、关停或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指令,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在电价方面,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成本规则核算成本。不得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加收或代收其他费用。不得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向用户收费。电价或市场交易价和计量要按照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并向用户计收电费。
  意见稿还指出,供电企业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供电质量标准、可靠性指标以及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同时,用电业务办理程序、停电和限电、事故抢修处理等信息也要及时披露。此外,供电企业应要按照国家电力需求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终端电能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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