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获3年免征营业税优惠

2009年04月02日 9:28 452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4月02日消息   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3年。自2001年该项政策实施以来,部分担保机构已经连续12年享受该项优惠免税政策。
  享受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应主要为从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有两年以上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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