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9年05月07日 9:39 884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经过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政策调整方案。
  自今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其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可按70%的比例申请退回;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可按50%的比例申请退回。
  企业申请退税有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退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已经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备案;三是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四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五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据省财政厅介绍,申请退税的应该是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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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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