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零售企业可依规自主制定成品油零售价格

2009年05月11日 9:18 557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作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8日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办法》指出,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石化和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办法》规定,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办法》同时指出,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据悉,上一次调整时间3月25日,4月24日是调价后的第22个工作日(含3月25日)并没有调价;从4月24日到5月8日是第10个工作日,目前不符合成品油调价依据。
  《办法》还指出,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超额累进从价定率征收,原油价格超过每桶40美元即开始征收,征收比率为20-40%。”该负责人说。
  去年12月底,我国出台了国内油价新机制,向市场化迈出了一步。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这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国成品油价格改革是朝着市场化方向逐步推进的。长远看,成品油价格将由市场形成。现阶段,由于市场竞争尚不充分,市场体系不完善,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较弱,成品油价格仍由政府进行适当的管理。“这是一项过渡性的措施,符合当前我国国情和石化产业发展实际。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以及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最终将由市场竞争形成。”
  而对于国内成品油价格是否偏高的这一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我国成品油价格水平与国际油价基本是衔接的”。
  该负责人解释,目前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是根据成品油价格机制的规定,参考相关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确定的。
  “目前,我国汽、柴油含税价格在石油进口国中处于较低水平。”该负责人说,目前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水平,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实际,与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也是相适应的。
  此外,对于有人提出的国内油价“追涨快追跌慢”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种误解”。
  “总之,自去年12月19日新机制执行以来,成品油价格实际降了三次,涨了一次,不存在涨得快降得慢的问题。”该负责人最后这样表示。

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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