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1月实施

2010年01月06日 14:6 859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生产性收购要有许可
  据初步统计,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已达3万余人。仅2008年上半年,全省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交易量近50万吨,交易金额近10亿元。但是废旧金属收购也是一个从业人员较为复杂、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的行业,也是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重要场所之一。
  因此,《条例》对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分别实行许可、备案制度。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新设定了行政许可,规定“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构申请许可。”并对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
  对从事非生产性收购实行备案制度,规定“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日,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对需要提交备案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在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或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情形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或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这些规定,把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均纳入了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范畴。
  视频监控收购流程
  为了从源头上强化了管理,以减少盗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条例对生产性废旧金属从出售、收购、储存等环节均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出售应当送交公安机关公布的地方实行定点收购,并出具相关证明和物品清单。收购方应当查验、留存、录入有关证明和清单,并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对信息留存规定了时限要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还要求有视频监控设施,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统一储存在经营场所内,禁止在经营场所外储存。
  同时《条例》针对目前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收购点过多,管理难以到位的问题,对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已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场所应当统一设置在市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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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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