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州矿业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年02月12日 8:52 460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证券代码:002155 证券简称:辰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0-05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11日上午9:30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源大酒店天麒楼十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建权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434,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434,1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434,1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聂学民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55 证券简称:辰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0-06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0年2月11日在长沙市金源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0年2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所有董事、监事、高管及保荐人代表。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5人,独立董事成辅民先生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王善平先生出席并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建权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矿业”)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新龙矿业向银行提供最高额为15,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担保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限三年。
  独立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2月1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0-07)。
  二、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同意补选黄启富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特此公告。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55 证券简称:辰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0-07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全资子公司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矿业”)向银行提供最高额为15,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担保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限三年。
  公司此次为全资子公司新龙矿业提供担保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第九章9.11条情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邵阳市新邵县太芝庙乡
  法人代表:袁圣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黄金、锑等有色金属矿探采选加工及销售业务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其100%表决权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财务状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为了解决新龙矿业流动资金缺口难题,支持其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新龙矿业提供最高额为15,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担保相关手续。
  新龙矿业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好,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累计额为19,000万元(包括本次为新龙矿业提供的15,000万元担保),占公司2008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59%,上述担保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担保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为全资子公司新龙矿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的需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时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时公司如实、全部提供了新龙矿业相关资料,并进行了详细说明,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公司的担保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同意董事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龙矿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意见。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ho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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