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包括8项监督检查内容,以抽查方式为主

2010年02月24日 11:24 520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迈出重要一步。《办法》就监督管理机关及职责划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程序及要求、勘查资质备案登记、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报告、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和处理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勘单位的勘查资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8项:是否取得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是否按规定办理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有无不按照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勘查活动的行为;有无出具虚假勘查报告的行为;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勘查项目的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查活动的行为;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勘查活动的行为。
     监督检查以抽查、现场检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举报或投诉的,应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地勘单位到驻地之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勘查活动的,应进行备案登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地勘单位执业情况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土资源部。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及时统计、发布信息;应建立、健全地勘单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地勘单位执业信用信息。地勘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
     对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勘单位等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参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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