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三大产油国能源政策

2010年04月12日 10:13 960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中亚五国地区的主要产油国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根据《国际能源展望(IEO)2007》提供的里海地区石油生产预测,中亚环里海地区的石油生产能力突出。中亚地区石油产量将在2010年接近1亿吨,而这一数字到2020年将达到1.37亿吨,巨大的生产能力为中亚石油的出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实现国家利益,中亚各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能源政策,这些政策近年来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独立自主。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的重要产油国,更是潜在的石油资源大国。自1991年独立以来,哈石油工业积极向外部世界,特别是向西方国家开放,被认为是独联体国家中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哈已直接吸引外资100亿美元以上,其中大部分集中在油气领域。根据哈政府的计划,到2010年其国内石油产量将提高到1亿吨,2020年达到1.5亿-1.8亿吨,其中1亿吨来自海域。为了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哈萨克斯坦将继续引进外部资金,加大油气勘探开发步伐,同时与国际大资本和周边国家合作,加快建设石油出口管线和设施。为此,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发展经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以下称《资源法》)于1996年1月27日正式生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2004年12月8日修改和补充后的《资源法》中增加了这样的表述:“为保持和加强国家经济的原料能源基础,在新签及已签的合同中,国家相对于合同的其它方或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的股东、相对于购买所转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和/或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的股份的其它方,在不低于其它购买者提出的购买条件的情况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2005年9月8日,哈政府再次对《资源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在资源类资产的收购和转让方面赋予了国家主管机关更大的权力,并通过引入“集权”的概念加大了对外国公司并购哈境内资源类资产的限制,其中规定:如果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包括发生“集权”的情况下)不符合保障国家民族安全的要求,国家权威机关有权拒绝签发资源利用权转让许可。
  在财政政策上,2004年1月,哈出台了新的税收体制,包括所谓的针对出口的“出租税”,这是一种累进税,税率随石油价格的升高而增长。这种新的税收体制使得政府在石油收入中所享有的权益提高至65%-85%的水平,同时还包括了超额利润税,以及限制外国公司在哈拥有油气项目中的股权不能达到50%,剩余股权必须由K azM unaiG az公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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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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