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矿产资源收益应按比例用于扶持塌陷区农民就业

2010年04月30日 10:28 547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安徽立法要求矿产资源收益应按比例用于扶持塌陷区农民就业
  4月29日消息 记者从27日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获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矿产资源收益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塌陷区农民就业培训等方面,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介绍说,安徽省是资源大省,比如淮南、淮北、宿州、阜阳等地,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同时也因采煤出现大面积煤矿塌陷区。当前矿产企业普遍做法是先开采,等到地面出现塌陷后再进行失地补偿,没有在开采矿产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自然也就没有提前把土地补偿、土地出让金等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淮南为例,淮南矿业集团对塌陷区失地农民给予每年每亩青苗费1200元,这种做法在一定时间内是可行的,但从长远来看,存在一定的弊端。随着矿产资源进一步开采,塌陷区将会大量出现,需要其所在地的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共同发力,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好塌陷区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就塌陷区失地农民就业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给予了体现和重视。这一办法规定,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应当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援助沉陷地区农民就业培训、建设农民产业园和发展接续替代行业,促进和帮助塌陷区农民就业。
  此办法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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