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退两环节完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2010年05月25日 16:45 1117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由原来的免征增值税改为征税,对该行业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笔者发现,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执行主要有两个环节,即征税环节,由国税部门负责,把该征收的税款全额征收到位;退税环节,由财政部门负责,三级审核后,把已入库税款按规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退还给纳税人。这样由以前一个环节管理变为两个环节实施,能较好地堵塞管理漏洞,化解税收风险。但从目前执行情况看,两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征税环节存在的问题。
  将非再生资源当作再生资源,骗取退税。《通知》第六条对再生资源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难以界定的现象,如一些矿石加工破碎时伴生的矿石粉究竟是否属于再生资源就不好界定。
  “低征高扣”的税制链条,容易使上下游企业税款流失。由于再生资源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本环节实际税负只有正常税负的30%,使增值税层层扣税的完整链条受到损害。这样一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购时以扣除增值税价买进,尽量不要发票,使上游产废环节的税款大量流失。尽管本环节没有抵扣税负可能达17%,但实际税负只有5.1%(2010年为8.5%),而开给下游利废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可以17%抵税,这样对下游利废企业销售时,尽量人为提高售价,使下游企业多抵税款,对一些关联的再生资源企业更是如此。
  二、退税环节存在的问题。
  退税程序设计不严密,容易使纳税人骗退税款。《通知》第四条第四款对初次审批退税以及后期审批退税都作了规定,但这些事项都由财政机关一个部门负责,没有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由于财政机关的工作性质和传统习惯,他们不经常到企业,对企业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后期的变化情况了解不及时,纳税人容易骗取退税,一些由地级市财政局初审的地方更是如此。
  退税时间不合理,不利于促进企业发展。《通知》规定,纳税人一般按季度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可按月申请;初审、复审、终审机关审批时间分别为10个、5个、10个工作日。三个环节审批时间过长,往往超过25天,企业大量资金被占压,严重影响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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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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