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2010年05月31日 14:27 1550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缓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城市矿产”是对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发展的形象比喻。
  (一)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缓解资源瓶颈约束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一方面,经济增长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巨大,2009年我国石油消费量由2000年的2.24亿吨增加到4亿吨,钢消费量从2000年的1.4亿吨增加到5.3亿吨。另一方面,国内矿产资源不足,难以支撑经济增长,重要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弃资源,如有效利用,可替代部分原生资源。2008年,我国10种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约为530万吨,占有色金属总产量的21%,其中再生铜约占铜产量的50%。
  (二)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减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城市矿产”资源已经载有原生资源加工过程中能耗、物耗、设备损耗等。利用“城市矿产”资源就是充分利用废旧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可产生显著的环境效益。2008年我国废钢利用量达7200万吨,相当于减少废水排放6.9亿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2.3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60万吨。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将拆解、加工环节产生的污染集中处理,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
  (三)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利用“城市矿产”资源能够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切实转变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性增长方式,是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的集中体现。
  (四)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的逐步实现,“城市矿产”资源蓄积量将不断增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同时,利用“城市矿产”资源有助于带动技术装备制造、物流等相关领域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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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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