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修改延期 利益分配争议大

2009年06月09日 9:32 862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作者:

       国土资源部矿法修改小组组长、矿产资源储量司司长贾其海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形成的《矿产资源法(修改草稿)》已是第9稿,但是仍不是最后定稿,经过部委征求意见后,还会修改。至于何时能递交人大,贾其海也表示目前时间表难定。
  争议矿产资源的物权属性
  矿产法上次修改是在1996年,本轮修改启动于2003年,而本轮修改的主要原因就是《物权法》的实施,原本立足于国有属性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需要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曾建议,矿法修改要强化矿产资源的私权属性,实现矿业权的市场化运作,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强调了其资源性,而忽视了其财产性,也无法形成“矿业”市场的概念。
  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集了参与修法的高校专家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同时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委的人员,在国土资源部召开了矿法修改草稿的座谈会。
  一位参与修法的专家表示,这次很多不同部门和高校的人参加,但是一致肯定了矿法修改草稿。这次矿法修改草稿的典型特点是很全面,有11章94条,内容涵盖了矿产资源储备、矿山环境补偿修复、矿产税费管理、矿权改革等全部内容。
  然而,参与各方对本次矿法修改意见草稿仍持有不同意见,而且不同意见全部集中在前几次论证会上的“老生常谈”的问题。
  例如,对矿权属性的界定问题,很多专家主张这次矿法修改要体现《物权法》的财产属性,将探矿权和采矿权视作用益权,这样可以深化矿业市场化改革,实现矿业的持续发展。
  而就是这一条,正是矿法修改中争论最多的一处。中国矿联地勘协会会长邢新田对本报记者说,应该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有不同的属性,探矿权不能像采矿权一样作为财产出让。
  “尤其是对矿权改革上,不能只考虑招拍挂,也要考虑多元化矿权出让方式,”邢新田说,将探矿权作为财产权范围内,实行有偿出让,并且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会造成矿权出让价高者得,进而会造成“跑马圈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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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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