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

2010年08月06日 9:15 1018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企业的管理,2011年核定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推进“圈区管理”的原则。
  二、定点企业考核程序
  (一)申请2011年定点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严格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二、三)(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2009年1月-2010年6月期间,定点企业未实际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的,按照《考核标准-新建企业》进行考核。
  (三)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将考核情况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并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考核分数达到80分(含)以上并通过公示的定点企业汇总表(见附件四)、申请表、考核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我部(请将有关电子文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经我部审核通过的2011年定点企业,将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最后经审定的定点企业,将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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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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