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禹州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保证金制度

2010年09月14日 8:50 401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9月14日消息  日前,随着河南新龙矿业有限公司首批37万元资金注入在银行设立的“禹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户,禹州市正式拉开了全面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工作的帷幕。
  今年初,禹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禹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决定自2010年起在全市矿山企业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该企业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提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核定实际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标准,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前,采矿权人须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暂提标准”,根据实际“吨原矿石产量”,按月计提存保证金并计入成本。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从取得采矿权的当月开始存储保证金。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含3年)以内,或保证金总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采矿权人应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采矿权有效期超过3年和保证金总额超过5万元的,经核准可以分期(按月)存储保证金。采矿权人部分或全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后,可申请使用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凡未按期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权年检,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煤炭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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