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正式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2009年06月26日 9:39 476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作者:

  6月26日消息    国资委产权局昨日(25日?)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最终确定的规则将适用范围从四产权交易机构扩展到全国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该规则自7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指出,在统一的信息披露、统一的操作规则以及统一系统流程的规范下,才能真正降低产权市场的交易成本,更好地发挥产权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将再上一个新台阶。
  《操作规则》指出,受理转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操作规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操作规则》规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操作规则》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操作规则》还规定,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责任编辑:毋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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