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1年07月11日 13:23 996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设立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科学技术奖。自2001年度开展评审工作以来,受到了全行业的密切关注和欢迎,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促进了全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为了做好2011年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励项目的范围
  1、请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推荐范围的要求,做好项目的推荐工作。重点请参阅《奖励办法》第三、十三、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八至十六、十九、二十七至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2、推荐项目专业领域分地质、采矿、选矿、冶金、材料、加工、自动化、设备、标准、分析、环保、循环经济等专业。
  3、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在未解密之前,不得推荐。
  二、推荐奖励项目的要求
  1、必须认真填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附件1),请严格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2)的要求填写。《推荐书》中候选人情况表须按贡献大小排序,每人填一页,并须与《推荐书》项目首页基本情况中“候选人”一栏排序相同,推荐后不再变更。所有推荐项目均应填写《项目摘要》(附件3)、《汇总表》(附件4)。上述材料均需按A4版面打印。
  2、推荐奖励的项目,须在知识产权、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无争议的条件下推荐。
  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它候选单位协商一致后联合推荐,并提供第三方评价和证明材料。
  3、推荐奖励的项目,必须是近几年通过国家、行业、省(市)鉴定、评价、验收、评估、评审或已获授权专利并在生产中应用两年以上的项目,但在本年度已推荐其它行业、省(市)科技奖评审的项目,不再重复推荐;已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也不再推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
  4、推荐奖励的项目需按《奖励办法》十一条和《实施细则》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评价材料[科技成果评价、鉴定,项目验收、评估、评审等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应用证明、查新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及授权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推荐“标准”的奖励项目(产品标准、分析标准和性能检测标准)需提交正式标准文本(复印件)、标准编制说明及意见汇总表、审查会议纪要及会议代表名单、标准水平评价意见、标准实施情况证明。推荐“标准样品”的项目需提交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标准样品鉴定证书、标准样品实施情况证明等。
  5、《项目摘要》既作为评审时的简介材料,又作为获奖后编制《2011年度获奖项目汇编》的重要素材。内容主要为:立项背景和目的、关键技术及创新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同国内外同类项目先进水平的对比和应用情况、推动技术进步或学科发展的作用,以及已经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字数控制在700~800字,请勿附图表。
  6、推荐奖励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及有关附件材料按A4版装订成一册(请勿另加封面),一式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摘要》及《鉴定(评价)意见》一式18份。
  (3)《项目汇总表》1份。
  (4)录有上述内容的光盘1张。
  上述推荐材料请于9月20日前(以邮戳为准)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张 龙、李守祥、李海涛、钟 琼
  电 话:010-63963837、63971534
  邮 箱:LHT7629@263.net
  邮 编:100814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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