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严禁“炒卖”探矿权

2009年08月06日 10:9 462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炒卖”探矿权、扰乱矿业权市场秩序行为,贵州省严格矿业权转让管理,规定同一勘查程度只可批准转让探矿权一次。
  贵州省政府日前出台“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规定探矿权人申请第一次转让,必须在探矿权设立后满2年或满1年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同一勘查程度可批准转让探矿权一次,再次转让探矿权应完成提高勘查程度的勘查工作,并提交地质勘查报告。
  贵州省规定,探矿权人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对探矿权实行动态巡查。对普查转为详查或详查转为勘探的探矿权延续,必须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且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其探矿权应注销。

责任编辑:小贝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