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2011年12月12日 10:20 283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12月1日,《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此条例的施行,明确将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纳入供销社的职能范畴,标志着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行业告别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时代。
  为推进这一工作,齐齐哈尔市供销社把打造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作为五大网络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遵循管理经营两条线,积极推进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规范管理。针对前几年齐齐哈尔市供销社再生资源企业濒危,业务流失,协会形同虚设,全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无序的严峻形势,齐齐哈尔市供销社抱着积极诚恳的态度多次和商务局协商,要求主动肩负起市场管理责任和启动再生资源网络建设工作,争得了商务局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齐编发〔2008〕50号文件,明确了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由隶属商务局调整到供销社,赋予了供销社对全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职能。
  二是积极推进立法。为了使全市再生资源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市社紧锣密鼓抽调专门领导和人员,对全市再生资源行业情况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和法制办一起赴沈阳、石家庄、郑州等先进城市进行立法调研,牵头起草了《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市长令正式签发。随后,市政府又相继出台了《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清理整顿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及规范流动收购人员管理的通告》,为全市再生资源行业“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合理布局、构筑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标志着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行业步入了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崭新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再生资源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齐齐哈尔市社又于2011年2月份向市人大递交了《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被市人大纳入2011年立法计划。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先后前往宁波、武汉、石家庄等地进行了考察和立法调研,在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获得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两审通过。2011年10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立法生效后,将为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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