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实施

2009年08月13日 10:19 417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近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下发《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式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对例行督察的工作内容、实施程序和要求、成果应用、质量控制等进行规范。
  根据《规范》,例行督察的实施方式在目前由各督察局在督察区域内独立实施之外,还可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后,由总督察办组织各督察局跨督察区域实施。例行督察实行规划管理和年度计划管理,总督察办将统一制定例行督察五年规划,并组织各督察局统筹制定例行督察年度计划。
  《规范》提出,各督察局每年开展土地例行督察的地区原则上应不少于4个,例行督察对象一般确定为地市级行政区域,根据需要也可为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例行督察主要通过内业审核(有关土地卷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外业核查(对用地现场的勘测核实)、走访调查及其他适当方式开展。督察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例行督察部分任务,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
  《规范》明确,例行督察前,督察局应编制例行督察方案,报总督察办备案;拟定例行督察资料清单,及时送达被督察地区有关部门。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地区前10日内,督察局应向被督察地区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送达《督察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督察组进驻后,应按要求召开情况通报会,进行资料交接、审核和外业核查。督察期间,可采取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等方式,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情况。对于督察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规问题和需要转交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督察局可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自行纠正事项或改进建议;对于发现的重大土地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专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
  督察组实施例行督察结束后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内,按标准提交例行督察成果分析汇总报告。报告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和征求被督察地区意见后,督察局可向被督察地区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并开展跟踪督察和后续督察。
  《规范》明确,例行督察成果可作为开展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施土地违法问题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奖励的依据。例行督察成果由总督察办统一组织向社会公告。
  《规范》还对质量控制、工作纪律和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对例行督察资料清单、例行督察有关文书、例行督察工作日志和有关表格的格式、内容等进行了规范。

责任编辑: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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